违法事实公布!菏泽一公司被罚24万余元!

2021-01-05 15:02:39    编辑: 菏泽信息港     来源:原创 浏览次数:
近日
信用中国网发布了一则处罚信息
小编了解到具体内容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劳特巴赫(菏泽)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
(一)增值税
你单位2018年5月份销售普通啤酒135.23吨,含税金额290745.7元,未作账务处理,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的规定。 
(二)消费税
1、你单位2018年、2019年销售菠萝果啤未计提缴纳消费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5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果啤征收消费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33号)“ 经向中国酿酒协会啤酒分会了解,果啤是一种口味介于啤酒和饮料之间的低度酒精饮料,主要成份为啤酒和果汁。尽管果啤在口味和成份上与普通啤酒有所区别,但无论是从产品名称,还是从产品含啤酒的本质上看,果啤均属于啤酒,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的规定。2、你单位未计提缴纳消费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5号)。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罚款金额(万元):24.758621
来源:信用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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