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瞿某甲,曾用名瞿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单县**街道****楼。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5日经本院取保候审,同日被单县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瞿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9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适用认罪认罚带来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瞿某甲与被害人王某某因情感琐事发生纠纷,2020年1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瞿某甲在未经被害人王某某同意的情况下,从单县**号楼*单元楼顶攀爬至该单元*室阳台进入王某某家,并以点着携带的“汽油”、点着“煤气罐”等方式对王某某、张某某进行恐吓,王某某让瞿某甲从其家中离开,瞿某甲拒不离开,并为了防止王某某报警将王某某手机强行夺走。经侦查人员查实,被告人瞿某甲携带的“汽油”为饮用水。
1.书证:前科查询、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瞿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由单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瞿某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