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一地羊肉汤馆出事了!

2021-03-15 09:17:13    编辑: 菏泽信息港     来源:原创 浏览次数:
 菏泽市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发布一则起诉书
具体内容如下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郓检一部刑诉〔2019〕4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郓城县**镇**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郓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6月,被告人张某某在郓城县**镇**村村东经营的**羊汤馆内,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煮羊下水,并出售给周边的群众食用。经鉴定,其生产、出售的熟食羊下水亚硝酸盐含量为59mg/kg,不符合GB2760-2014安全标准要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依法扣押的170克亚硝酸钠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屈某某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山东越品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笔录: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现场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郓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修敏
2019年9月19日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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