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17家饭店、商超抽检不合格!涉及烧烤肉串、脆骨凤爪、西芹...

2021-05-10 10:10:25    编辑: 菏泽信息港     来源:原创 浏览次数:

郓城县食品安全抽检信息通告

2021年第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安排,为进一步保障食品安全,郓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调味品、肉制品、饮料、方便食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食用农产品、速冻食品、餐饮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等食品大类200批次产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其中不合格产品17批次,检出了黄曲霉毒素B1、铝的残留量、标签、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噻虫胺、倍硫磷、灭蝇胺、噻虫嗪、啶虫脒、氟虫腈、灭多威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 、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合格等问题(具体情况通告见附表)。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针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郓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进行立案查处。

不合格情况如下:

1、在郓城县关翠饭店抽检的花生米经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技术要求为:≤20μg/kg,检出值为:38.9μg/kg;2、在郓城县知客饭店抽检的红薯粉条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技术要求为: ≤200mg/kg,检出值为:375mg/kg;3、在山东郓城博源食品有限公司抽检的烧烤肉串经抽样检验标签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技术要求为:应符合GB 7718-2011和GB 28050-2011的要求,检出值为:①该样品标签营养成分表中项目的顺序标示不正确,不符合GB 28050-2011 6.2“营养成分表中强制标示和可选择性标示的营养成分的名称和顺序、标示单位、修约间隔、“0”界限值应符合表1的规定”和GB 7718-2011 4.1.11.3.2 “其他预包装食品如需标示营养标签,标示方式参照相关法规标准执行”的要求。②该样品标签营养成分表中“碳水化合物、脂肪、钠”的营养素参考值%(NRV%)“34%、1%、3%”标示不正确,不符合GB 28050-2011附录A和GB 7718-2011 4.1.11.3.2 “其他预包装食品如需标示营养标签,标示方式参照相关法规标准执行”的要求。③该样品标签建立了食品添加剂项,谷氨酸钠未标示在食品添加剂项中,不符合GB 7718-2011 4.1.3.1.4 “在同一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选择附录B 中的一种形式标示食品添加剂”的要求;4、在山东郓城博源食品有限公司抽检的羊肉大串经抽样检验标签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技术要求为:应符合GB 7718-2011和GB 28050-2011的要求,检出值为:该样品标签营养成分表中“能量、蛋白质、脂肪”的营养素参考值%(NRV%)“8%、20%、7%”标示不正确,应分别标示为“7%、26%、8%”,不符合GB 28050-2011附录A和GB 7718-2011 4.1.11.3.2 “其他预包装食品如需标示营养标签,标示方式参照相关法规标准执行”的要求;5、在郓城县正阳食品有限公司抽检的肥牛肉片经抽样检验标签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技术要求为:应符合GB 7718-2011和GB 28050-2011的要求,检出值为:①该样品标签净含量引导语“重量”标示不正确,应标示为“净含量”或其它符合要求的标示形式,不符合GB 7718-2011 4.1.5.1的要求。②该样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大于 35cm2,“能量”等强制标示内容字符高度小于1.8mm,不符合 GB 7718-2011 3.9的要求。③该样品标签未标示生产者的联系方式,不符合GB 7718-2011 4.1.6.1的要求。④该样品标签营养成分表中“钠”的营养素参考值%(NRV%)“32%”标示不正确,应标示为“36%”,不符合GB 28050-2011附录A和GB 7718-2011 4.1.11.3.2的要求。⑤该样品标签营养成分表中“营养素参考值”标示不正确,应标示为“营养素参考值%”或其他符合标准要求的标示形式,不符合GB 28050-2011 4.1和GB 7718-2011 4.1.11.3.2的要求;6、在郓城县正阳食品有限公司抽检的五花肉片经抽样检验标签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技术要求为: 应符合GB 7718-2011和GB 28050-2011的要求,检出值为:①该样品标签净含量在“200g<Q≤1kg”范围,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小于4mm ,不符合GB 7718-2011 4.1.5.4的要求。②该样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大于 35cm2,“能量”等强制标示内容字符高度小于1.8mm,不符合 GB 7718-2011 3.9的要求。③该样品标签未标示生产者的联系方式,不符合GB 7718-2011 4.1.6.1的要求。④该样品标签营养成分表中“蛋白质、脂肪、钠”的营养素参考值%(NRV%)“23%、21%、20%”标示不正确,应分别标示为“37%、8%、4%”,不符合GB 28050-2011附录A和GB 7718-2011 4.1.11.3.2的要求。⑤该样品标签营养成分表中“蛋白质、脂肪”的修约间隔“1”不正确,应为“0.1”,不符合GB 28050-2011 6.2和GB 7718-2011 4.1.11.3.2的要求。⑥该样品标签营养成分表中“营养素参考值”标示不正确,应标示为“营养素参考值%”或其他符合标准要求的标示形式,不符合GB 28050-2011 4.1和GB 7718-2011 4.1.11.3.2的要求;7、在郓城县博阅蔬菜超市抽检的做客有帮小米辣经抽样检验标签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技术要求为:应符合GB 7718-2011、GB 28050-2011的要求,检出值为:该样品标签营养成分表中“能量”的营养素参考值%(NRV%)“7%”标示不正确,应标示为“1%”,不符合GB 28050-2011附录A和GB 7718-2011 4.1.11.3.2 “其他预包装食品如需标示营养标签,标示方式参照相关法规标准执行”的要求;8、在郓城县博阅蔬菜超市抽检的脆骨凤爪经抽样检验标签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技术要求为:应符合GB 7718-2011和GB 28050-2011的要求,检出值为:该样品标签营养成分表中“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的营养素参考值%(NRV%)“2%、0%、0%、1%、1%”标示不正确,应标示为“5%、29%、7%、0%、92%”,不符合GB 28050-2011附录A和GB 7718-2011 4.1.11.3.2 “其他预包装食品如需标示营养标签,标示方式参照相关法规标准执行”的要求;9、在郓城县顺和副食超市抽检的胖哥辣片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技术要求为:不得使用,检出值为:0.0748g/kg;

10、在开元商城加盟店唐庙福乐超市抽检的五香肘花经抽样检验标签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技术要求为应符合GB 7718-2011和GB 28050-2011的要求,检出值为:①该样品标签营养成分表中“脂肪、碳水化合物、钠”的营养素参考值%(NRV%)“13%、3%、54%”标示不正确,应标示为“14%、2%、53%”,不符合GB 28050-2011附录A和GB 7718-2011 4.1.11.3.2 “其他预包装食品如需标示营养标签,标示方式参照相关法规标准执行”的要求。②该样品标签配料表的食品添加剂项中“346水分保持剂”未标示其在GB 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不符合GB 7718-2011 4.1.3.1.4 “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 GB 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的要求;

11、在郓城县长启副食超市抽检的胖哥辣条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技术要求为:不得使用,检出值为:0.0543g/kg;

12、在郓城乐万佳百货超市抽检的西芹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技术要求为:≤0.04mg/kg,检出值为:0.079mg/kg;

13、在郓城县博阅蔬菜超市抽检的豇豆经抽样检验倍硫磷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技术要求为:≤0.05mg/kg,检出值为:1.3mg/kg;

14、在郓城县友宾蔬菜超市抽检的豇豆经抽样检验灭蝇胺、噻虫嗪、啶虫脒、氟虫腈、灭多威、倍硫磷、噻虫胺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技术要求为:≤0.5mg/kg、≤0.3mg/kg

、≤0.4mg/kg、≤0.02mg/kg、≤0.2mg/kg、≤0.05mg/kg

、≤0.01mg/kg,检出值为:3.3mg/kg、1.73mg/kg、0.65mg/kg

、0.16mg/kg、0.91mg/kg、1.3mg/kg、0.088mg/kg。

15、在郓城县关翠饭店抽检的生鸡肉经抽样检验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 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技术要求为:不得检出,检出值为:30μg/kg;

16、在郓城县王海燕副食门市部抽检的豇豆经抽样检验灭蝇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技术要求为:≤0.5mg/kg、≤0.01mg/kg,检出值为:2.3mg/kg、0.31mg/kg;

17、在郓城县知客饭店抽检的黄豆芽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技术要求为:不得检出,检出值为:0.246mg/kg。


特此通告。


郓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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