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将严查、重罚!遛狗不牵绳、不按规定办理养犬登记、放任犬只自行出户...

2021-06-03 14:59:25    编辑: 菏泽信息港     来源:原创 浏览次数:
5月31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布《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建议修改稿)》全文,广泛征求社会公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市民在6月30日前可通过电子邮件(hzrdfgw@hz.shandong.cn)、信函(邮寄地址:菏泽市曹州路701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编:274000)等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反馈意见。
明确职责,联合执法
《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建议修改稿)》中指出,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菏泽经济开发区、菏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由公安、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联合执法机制,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养犬行为;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养犬管理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监督、举报违反条例的行为,可以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举报。
养犬登记证每年签注一次
《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建议修改稿)》规定,养犬实行狂犬病免疫、犬只信息登记制度。
农业农村部门将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种的原则设置犬只免疫网点,组织狂犬病免疫接种工作,发放狂犬病免疫证明,并将犬只免疫信息及时录入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布养犬登记办理场所和网络平台,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犬只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或者网络平台办理养犬登记。养犬登记证、标识牌毁损、遗失的,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补办;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养犬登记证和标识牌。
养犬登记证每年签注一次。养犬人继续养犬的,应当在养犬登记证注明的登记有效期届满前十五日内,携带犬只及其有效的免疫证明,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或者网络平台办理续签手续。
犬只信息登记、签注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交纳养犬管理服务费,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收取按照有关规定报省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度残疾人饲养扶助犬,免交养犬管理服务费。
这些行为规范要遵守
《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建议修改稿)》规定,养犬人饲养犬只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
养犬人要在犬只颈部佩戴标识牌;犬只出户时,为犬只束牵引带,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1.5米,要主动避让他人,尤其是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在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合怀抱犬只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定期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不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即时清除犬粪便;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禁止驱使、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不得侵占楼道、通道、绿地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不得遗弃、虐待犬只;不得组织、参与斗犬活动。
此外,禁止携犬进入机关办公区、医院、幼儿园、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展览馆、青少年宫、音乐厅、图书馆、影剧院、候车(机、船)室等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汽车、电车、有轨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的,应当征得出租车驾驶员的同意。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牵绳、不免疫、
粪便不即时清理都要担责
《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建议修改稿)》规定,公安机关将对以下行为进行处罚:不按照规定办理养犬登记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仍不登记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犬只;不按照规定签注、补办、变更、注销养犬登记证或者未按规定补办犬只标识牌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放任犬只自行出户或者携犬出户未束牵引带,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只的,没收犬只,并对个人每只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每只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虐待、遗弃犬只的,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放任、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组织、参与斗犬活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伪造、变造或买卖养犬管理相关证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管理部门将对以下行为予以处罚携带犬只出户未即时清理犬粪便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占用楼道、通道、绿地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只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占用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养犬人违反条例规定,一年内累计受到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只,五年内不予办理犬只信息登记。
来源:牡丹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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