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菏泽2家培训机构被查封!附举报电话

2021-07-07 09:11:49    编辑: 菏泽信息港     来源:原创 浏览次数:
7月5日,从巨野县消防救援大队了解到,该大队联合多部门开展培训机构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两家培训机构使用泡沫夹芯板搭建板房用来当教室。巨野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两家培训机构实施临时查封。
据悉,使用泡沫夹芯板搭建板房用来当教室,耐火等级不足,严重影响了公共安全。查封中,联合检查组以多起彩钢板房的火灾案例为机构的相关负责人进行讲解,使其了解彩钢板建筑存在的火灾危险及发生灾情所造成的危害,并督促相关责任人加强对消防设施标准的落实,督促其尽快整改,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据了解,本次培训机构专项整治行动责令培训机构进行拆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机构和个人,将依法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

菏泽市启动校外培训机构收费行为
专项整治行动
 为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收费行为,维护校外培训机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工作安排,并结合党史学习教育活动中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收费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一、整治时间
2021年6月21日至10月31日
二、整治范围
全市各校外培训机构
三、整治原则
坚持“属地监管为主、职能科室协同、市区所联动”原则,引导校外培训机构强化行业自律诚信经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政策规范,严格遵守监管要求。对投诉举报反映问题较多的培训机构要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并予以重点规范整治,对拒不整改、屡查屡犯、情节恶劣的违法行为,依法从严处罚。
四、整治内容
(一)深入规范明码标价行为。重点检查培训机构是否在醒目位置依法依规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退费办法等;公示牌的内容是否漏标、错标、模糊不清;收费标准变动时,是否及时变更公示内容;收费公示的内容是否与实际相符;是否存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通过规范、引导,提高培训收费透明度,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二)严厉打击价格欺诈行为。重点检查培训机构是否存在低标高结、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等价格欺诈行为。对于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欺诈行为坚决严厉打击。
五、投诉举报电话:12315

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收费行为的
提醒告诫函
各校外培训机构:
为规范全省校外培训机构收费行为,维护校外培训机构市场秩序,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综合考虑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切实加强价格自律,做到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在办学场所的醒目位置依法依规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退费办法等。公示牌的内容不得漏标、错标、模糊不清。收费标准变动时,应及时变更公示内容,收费公示的内容要与实际相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或加价收取任何费用。
三、严禁虚假宣传。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虚构教师资质、虚构执教履历、虚构背景荣誉、夸大培训效果、夸大机构实力,不得虚构课程报名人数、虚构用户评价,不得实施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四、规范价格促销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价格促销活动,应当真实准确,清晰醒目的标示活动信息。
(一)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应当显著标明条件。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应当显著标明期限。折价、减价,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通过店堂告示等方式公开折价计算的具体办法。
(二)采取馈赠物品或者服务等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如果馈赠物品或者服务标示价格(或者价值)的,所标示的价格(或者价值)应当真实明确。
(三)采用与其他培训机构进行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的含义,且能够证明标示的被比较价格真实有依据。
(四)促销活动中的原价,应当是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促销活动中标示的打折前价格或者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打折前价格不得高于原价。
(五)对未销售过的课程开展促销活动,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误导消费者认为该课程在本经营场所已有成交记录。
五、相关法律责任。(一)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三)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自本《提醒告诫函》发布之日起,各校外培训机构应对本单位的培训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切实规范经营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公开曝光典型案例。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加强监督,若发现相关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及时拨打12345或者12315热线投诉举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1日
来源:菏泽市场监管、牡丹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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