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茂业百货一食品检验不合格,被申请立案!

2021-07-12 09:48:26    编辑: 菏泽信息港     来源:原创 浏览次数:
近日,小编通过信用中国(山东菏泽)了解到,菏泽茂业百货有限公司经营购进日期为2021-03-25“生姜”,经抽样监测,检验项目吡虫啉,mg/kg,标准指标:≤0.5,实测值:3.91,单项判定:不合格


据悉,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为了进一步调查核实,申请立案!详细情况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菏泽茂业百货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菏开市监免处字〔2021〕7号
违法事实:接菏泽市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科《检验报告》编号:NO:QDF21005405804010130标称被抽样单位菏泽茂业百货有限公司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1-03-25生姜”,经抽样监测,检验项目吡虫啉,mg/kg,标准指标:≤0.5,实测值:3.91,单项判定: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为了进一步调查核实,申请立案。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内容:接菏泽市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科《检验报告》编号:NO:QDF21005405804010130标称被抽样单位:菏泽茂业百货有限公司,抽检日期:2021-03-25,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1-03-25,抽样日期:2021-03-26,签发日期:2021-04-07,经抽样监测,检验项目吡虫啉,mg/kg,标准指标:≤0.5,实测值:3.91,单项判定:不合格。
2021年4月15日,菏泽市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上述两份《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报告提出异议。
2021年4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到菏泽茂业百货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在该商城经营场所及仓库内未发现标称购进日期为2021-03-25“生姜”。经调查,当事人是从济宁市任城区庞家大葱批发商行购进的该批次生姜,并现场提供了供货商济宁市任城区庞家大葱批发商行的《山东省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购销凭证》、《检测结果报告单》、并记录了 《流通环节食品购销台账》,不知道所购进的该批次“生姜”不合格。
本批次的生姜共计购进60斤,减去水分10斤左右,减去销毁3.79斤,货值457.5元,购进价格是280元,获取利润是:177.5元,货值金额280元,违法所得177.5元。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济宁市任城区庞家大葱批发商行的《山东省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购销凭证》、《检测结果报告单》经案件协查,济宁市任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5月19日回函告知我局本批次的“生姜”是从济宁市任城区庞家大葱批发商行处购进并出具本批次生姜的《检测结果报告单》。
根据以上事实,本局于2021年6月23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菏开市监罚告字〔2021〕6-2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姜”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姜”,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营场所已无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少,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食品进货查验义务,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货物来源;采购食品时索要了供应商济宁市任城区庞家大葱批发商行的《山东省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购销凭证》、《检测结果报告单》并记录了 《流通环节食品购销台账》,并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充分说明了当事人已经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购进的“生姜”不合格,从购进销售到现在并未接收到消费者因食用该批次不合格的“生姜”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免予处罚的条件,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 0
处罚机关:菏泽市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信用中国(山东菏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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