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庭矛盾,菏泽一女子喝老鼠药后,又哄骗女儿、儿子喝药!被判6年6个月!

2021-08-23 10:19:12    编辑: 菏泽信息港     来源:原创 浏览次数:
近日,巨野法院永丰法庭(少年法庭)对一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进行审理并宣判,因毒害两名未成年被监护人,被申请人许某某被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这也是少年法庭自挂牌以来审结的首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
案情经过
申请人毕某某与被申请人许某某结婚多年,先后育有女孩毕某甲(11周岁)、男孩毕某乙(8周岁)。2019年6月11日晚22时许,被申请人许某某与申请人毕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而产生喝药自杀的想法。被申请人许某某将预先购买的老鼠药分别倒入两只空奶瓶和一个碗内,自己先喝下碗里的药后,又哄骗女儿、儿子分别喝下奶瓶内的药,当日夜里三人产生呕吐,次日早被同村人发现,送往巨野县某医院救治。经鉴定,被申请人许某某及一对儿女喝下的老鼠药中含有溴敌隆、溴鼠灵成份。
事后,巨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申请人许某某故意杀人罪名向巨野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申请人许某某罪名成立,于2020年8月12日判处被申请人许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现在山东省历山监狱服刑。巨野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支持起诉书,认为被申请人意图杀害亲生子女,严重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宜再拥有毕某甲、毕某乙的监护权,依法支持申请人毕某某起诉。
法院审理
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被申请人许某某因家庭矛盾产生自杀念头,采取哄骗服药的手段欲杀死两个未成年被监护人,且已给两个未成年被监护人服下毒药,给被监护人身心造成伤害,败坏了社会风气,影响非常恶劣。因此,对巨野县人民检察院支持申请人毕某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许某某对毕某甲、毕某乙的监护人资格申请予以支持。
为避免被监护人身心继续受到伤害,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申请人许某某为毕某甲、毕某乙监护人资格。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未成年作为一个家庭的希望,祖国的未来,每一个监护人都应尽职尽责为他们提供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保护他们的身体健康,维护他们心灵的阳光,法律不允许任何个人及组织对未成年造成身心伤害。同时呼吁社会各界,多方面关注未成年成长,少年强则国强,加强未成年的普法教育,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全面保护未成年合法权益,为未成年的成长保驾护航。
来源:菏泽巨野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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