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一老人在养老院内摔伤不幸死亡,家属索赔!法院这样判...

2021-09-09 15:32:54    编辑: 菏泽信息港     来源:原创 浏览次数: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选择入住养老院,安享晚年。而单县的赵某某入住养老院后,却因摔伤后不幸死亡。赵某某子女认为,养老院应该承担责任,便将此事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养老机构承担40%的赔偿责任,赔偿赵某某家属各种费用共计204718.65元。 2019年9月,老人赵某某入住单县某养老机构,双方签订了一份入住协议,该协议内容为赵某某应向该养老机构提供近半年内的身体状况、有无基础疾病、嗜好及不良生活习惯等;赵某某入住养老院的养老服务费标准为每月2300元;如果赵某某在入住期间突发疾病或身体伤害事故,养老机构应及时通知赵某某家属,同时尽自身所能积极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及时联系120急救中心,接到通知后,赵某某家属尽快到指定医院进行看护并住院治疗,然后按照程序报销住院费用,养老机构不承担赵某某在转入其他医院期间的治疗费用,不承担任何责任。协议签订后,赵某某家属按约定的数额交纳了相应服务费用。

 入住期间,赵某某从其入住房间门口的轮椅上摔下,其护工王某某发现赵某某摔下后将其抬到床上。此时,赵某某呕吐不止,王某某见状就到单县某医院喊来医生查看赵某某摔伤情况。经过初步诊断,医生告诉护工王某某,赵某某情况不好,让其赶紧通知赵某某家人。很快,赵某某的女儿赵某1到达养老服务中心。赵某1到达后发现其父亲赵某某正在入睡,看到赵某某的饭菜已凉,遂返回家中做饭。赵某1做好饭后,又返回养老服务中心,发现赵某某情况不好,便拨打了120急救电话。随后,赵某某被送往单县某医院治疗,后赵某某死亡。事情发生后,赵某某子女认为,父亲在养老院内摔伤后,不幸死亡,养老院理应承担相应责任,便将此事诉至单县人民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养老机构作为提供养老服务的专业机构,明知赵某某身体状况欠佳,且行动不便,未能充分考虑到服务对象的年龄、身体状况、行动能力等因素并尽到充分注意义务,对赵某某摔伤存在安全管理上的瑕疵,故能够认定养老机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过错。养老机构迟延履行告知,且没有如实告知赵某某摔伤的严重情形,致使其未能得到及时救助,延误抢救时间,造成赵某某最后死亡的事实,养老机构的行为显然构成了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综上,单县人民法院判决该养老机构承担40%的赔偿责任,赔偿赵某某家属各种费用共计204718.65元。 一审判决后,某养老机构不服提起上诉。近日,该案经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最终认定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来源:牡丹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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