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作坊存在安全隐患,菏泽市巨野县两家木材加工作坊被巨野消防部门依法实行临时查封,并责令停业整改。两家木材加工作坊负责人却不仅没停业整改,还私自撕开封条并使用,最终被移交到公安机关处理。
当监督人员在对扎堆木材加工小作坊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大部分办公、住宿区域板房夹层内采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材料,存在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据了解,彩钢板因便于安装快捷的性能被广泛用于厂房及施工现场临时性用房等,然而一些芯材用聚苯乙烯、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可燃材料制成的彩钢板,发生火灾后燃烧产物毒性大、热量高,不易扑救,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由于木材加工作坊防火性能不符合标准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彩钢板搭建的场所一旦发生火灾,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严重威胁消防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其3家木材加工作坊实行临时查封,并责令该木材加工作坊停业整改,同时再三提醒负责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拆开封条,否则可能会面临行拘。当消防监督员在巡查时发现,两家木材加工作坊不仅没停业整改,还私自撕开封条并使用。消防监督员迅速对现场进行取证,还对场所消防设施进行了检查,发现隐患仍未消除。当事人张某、刘某擅自撕开封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法人已被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消防部门提醒广大社会单位及业主,未对火灾隐患进行整改就擅自拆除封条是违法行为公众要切实加强这方面的法律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来源: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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