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道经营拒不改正,菏泽一商贩被罚!

2021-11-06 11:50:56    编辑: 菏泽信息港     来源:曹县综合行政执法 浏览次数:

为提升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和治理能力,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以创建省级精神文明县为抓手,持续抓好市容环境整治工作不放松,努力创造干净、整洁、有序、安全的城市环境。然而,像流动摊主占道经营等现象不时就会出现,执法人员坚持说服教育和严格执法相结合,对流动摊主进行宣传教育,劝导他们不要随意设摊,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流动摊主,执法队员对其立案查处。11月5日,曹县综合行政执法发布一起案例,具体内容如下: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16日,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张某在钱塘江路与青菏路交叉口占道售卖水果,立即对当事人张某的经营物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要求当事人配合调查。

当事人占道经营的行为,违反了《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执法记录,执法人员曾于2021年10月8日在该地点对当事人的同一占道经营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但当事人张某拒不改正于2021年10月16日再次占道经营。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适用法律

1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禁止在城镇道路上和公园广场内设置集贸市场、乱摆摊点、乱停车辆、装卸货物、吊挂杂物、晾晒衣物等。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占用城镇道路摆摊设点、装卸货物的,沿街门店的经营者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卖商品、占道作业的,允许设置的经营性商亭超出亭体摆卖商品的,便民摊点超出划定区域摆卖商品、占道作业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启示

占道经营行为影响市容市貌,且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希望广大经营户自觉遵守城市管理有关规定,做到入室经营、文明经商,共同打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和市容秩序。今后,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继续加大整治力度,完善长效管理机制,确保街边无乱占道、乱设点现象,不断推动我县市容秩序提档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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