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牡丹区城区,即昆明路以东、太原路以西、北外环以南、珠江路西段(南外环)以北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包括电子等模拟爆竹,下同)。
(一)禁止燃放区域、禁止燃放类型:太原路以东、上海路以西、北外环以南、南外环以北的我区辖区范围禁止燃放各类烟花爆竹,陈集镇辖区禁止燃放升空类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场所:除上述区域外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3.车站、飞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立交桥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4.化工园区、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安全保护范围;
5.输变电、通讯、燃油、燃气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6.学校、幼儿园、福利院、医疗机构、科研机构、养老机构等;
8.商场、集贸市场、旅游景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10.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三)对上述禁止燃放区域、场所外的区域,由所在镇街积极宣传引导群众抵制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禁止燃放区域和场所内,任何时间一律禁止燃放。当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时,我区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放。
城区及城乡结合部区域:西昌路以东、昆明路以西、日东高速公路以南、万福河以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单位、场所:除禁放区域外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3. 医院、敬(养)老院、学校、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
4. 车站、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公共文化活动场所、宾馆酒店、公众娱乐场所、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场所;
8. 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工厂、仓库;
9. 加油 ( 气 ) 站、液化气站周边 100 米以内;
11. 高层建筑 25 米范围内、施工工地等重点部位、场所及周边;
禁止燃放区域和场所内,任何时间一律禁止燃放。当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时,本区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放。
一、禁止燃放区域、禁止燃放类型:定陶区天中街道、滨河街道、仿山镇、杜堂镇辖区内禁止燃放各类烟花爆竹(包括电子等模拟爆竹),半堤镇、孟海镇、黄店镇、冉堌镇辖区内禁止燃放升空类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时间:2021年1月1日零时至2021年12月31日24时。
一、禁止燃放区域:城区东至郓巨河,南至迎宾大道,西至京九铁路,北至北外环路。
三、禁止燃放区域内,不得设立烟花爆竹储存场所、零售点,相关审批部门不再批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零售许可证。
3、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设施及铁路沿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7、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一、禁止燃放区域:曹县城区向南至漓江路、向北至松花江路、向东至京九线城区段、向西至220国道。
二、禁止燃放时间:2021年1月1日零时至2021年12月31日24时,在禁放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在成武县城区内:东鱼河以南,南环路(S242省道+永昌办大黄楼村北东西路)以北,西环路(S242省道)以东,东环路(苟村镇杨庄村西南北路)以西区域,全年禁放烟花爆竹。
(三)车站、码头、立交桥等交通枢纽,停车区、桥梁、仓库、高速公路;
(四)化工园区、加油(气)站、液化气站(点)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安全保护范围;
(五 )军事设施保护区,人防工程,输变电、通讯、燃油、燃气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学校、幼儿园、福利院、医疗机构、科研机构、养老机构、烈士陵园;
(八)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以及灌溉渠道、泵站等重要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范围;
(九)商场、集贸市场、旅游景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十)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一、在我县城区范围,即新石铁路以北,西106国道以东,北106国道、日东高速以南,东环路及赵官营(含)以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汽车站、火车站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立交桥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化工园区、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安全保护范围;
(五)人防工程、输变电、通讯、燃油、燃气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学校、幼儿园、福利院、医疗机构、科研机构、养老机构、烈士陵园;
(八)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库管理区以及灌溉渠道、泵站等重要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范围;
(九)商场、集贸市场、旅游景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十一)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它场所和地点。
一、禁放区域。县东外环以西、南外环以北、西外环以东、北外环以南及四条外环路往外延伸1公里范围内为禁放区域。
一、城区及城乡结合部区域:新西环路以东、麟台路以西、新北环路以南、洙赵新河以北区域。
二、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单位、场所:除禁放区域外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3. 医院、敬(养)老院、学校、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
4. 车站、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公共文化活动场所、宾馆酒店、公众娱乐场所、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场所;
8. 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工厂、仓库;
9. 加油 ( 气 ) 站、液化气站周边 100 米以内;
11. 高层建筑 25 米范围内、施工工地等重点部位、场所及周边;
三、禁止燃放区域和场所内,一律禁止燃放。当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时,本县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放。
(一)城区:具体为金堤路以北、北外环路以南、凤凰路以西(向南延伸至金堤路)、西外环路西1公里以东(向南延伸至金堤路)。以上区域为禁放区。
(二)全县各乡镇重点区域:乡镇政府驻地;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饭店、商场、超市、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林地、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2月9日,郓城县公安局东城派出所依法查处一起非法销售烟花爆竹案,抓获违法嫌疑人牛某(男,54岁,郓州街道办事处人)。
2月9日17时许,东城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巡查工作中,发现违法嫌疑人牛某在政府规定的禁放禁售烟花爆竹区域(郓州街道锦绣苑小区北门东侧十字路口)摆摊,非法出售烟花爆竹。
目前,违法嫌疑人牛某已被郓城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