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之规定;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三)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之规定。
违法事实:在东明县滩区迁建工程焦园乡9号村台项目上拖欠劳动者工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之规定。本局于2021年1月18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你单位未执行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之规定。
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行为,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内容:未执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处罚壹万伍仟(15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