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菏泽62人被治安处罚!附照片

2021-02-18 10:29:28    编辑: 菏泽信息港     来源:原创 浏览次数:
《菏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自2020年1月1日实施以来,禁燃禁放规定已深入人心,得到了广大市民的充分理解和支持。

尽管燃放禁放宣传家喻户晓
但仍有少数人
无视法规,心存侥幸
春节期间
我市公安机关出动警力2115人次
加大非法燃放烟花爆竹查处力度
共查处违规燃放行为62起
劝阻537起

高兴不能任性,年味不是烟火味
菏泽公安将继续
严查!严管!严控!
持之以恒!

以下人员在禁燃区域、禁燃时间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菏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分别给予治安处罚。

01
燃放地点:牡丹区北城办事处文苑社区刘庄新村
李某某
02
燃放地点:定陶区陶城怡景工地内
郜某某
03
燃放地点:定陶区青年路中段
周某某
04
燃放地点:定陶区天中办事处东城社区张楼村
石某某
05
燃放地点:巨野县招商街南段路
杨某某
06
燃放地点:巨野县永丰街道办事处孙大庙村
孙某某
07
燃放地点:巨野县永丰街道办事处新城村
付某某
08
燃放地点:巨野县永丰街道办事处新城行政村王街
王某某
09
燃放地点:巨野县永丰街道办事处杨堂村
杨某
10
燃放地点:巨野县新华路中段
赵某某
11
燃放地点:巨野县永丰街道办事处张彭庄村
高某
12
燃放地点:巨野县永丰街道办事处左楼村
马某某
13
燃放地点:巨野县河畔花都小区
梁某某
14
燃放地点:巨野县金都花园小区
王某
15
燃放地点:巨野县招商街南段路西
张某某
16
燃放地点:巨野县麒麟大道东段
刘某
17
燃放地点:巨野县永丰办孙大庙村
孙某某、孙某
18
燃放地点:郓城县第一加油站附近
徐某某
19
燃放地点:郓城县盛平社区
袁某某
20
燃放地点:郓城县金旭凯旋城小区
李某某、吴某某
21
燃放地点:郓城县胜利公园
晏某
22
燃放地点:郓城县郓州街道胜利社区
宋某某、刘某某、苑某某
23
燃放地点:郓城县东城家园小区
许某某
24
燃放地点:郓城县御龙湾小区
赵某某
25
燃放地点:郓城县经济开发区东八里庄
徐某某、马某某
26
燃放地点:郓城县金河路东段顺安停车场
樊某某
27
燃放地点:郓城县金河路东段文竹家具厂附近
张某某
28
燃放地点:郓城县郓州大道
张某
29
燃放地点:郓城县宋金河东侧广场附近
王某
30
燃放地点:郓城县千禧名城小区
马某某、史某
31
燃放地点:郓城县锦绣苑小区
牛某某
32
燃放地点:郓城县唐塔街道办事处赵庄村
屈某某、司某某、司某某
33
燃放地点:郓城县郓城镇西苑小区
曾某某
34
燃放地点:郓城县唐塔街道办事处西门街北段
刘某某、徐某某
35
燃放地点:郓城县唐塔街道办事处侯一庄
侯某某
36
燃放地点:郓城县唐塔街道办事处老酒厂家属院
薛某某
37
燃放地点:郓城县唐塔街道办事处乐园小区
邓某某、陈某某
38
燃放地点:郓城县唐塔路东段
梁某、马某
39
燃放地点:郓城县育才路交通小区
曹某
40
燃放地点:郓城县唐塔街道办事处庞园行政村
庞某某
41
燃放地点:郓城县育才路西段物价局家属院
杨某某
42
燃放地点:郓城县郓城镇司油坊行政村
司某某
43
燃放地点:郓城县郓城镇西门街北富巷
渠某某
44
燃放地点:郓城县郓州街道办事处姚垓村
肖某某
45
燃放地点:郓城县郓州街道办事处徐屯村
徐某某
46
燃放地点:东明县站前路
魏某、王某某 
47
燃放地点:鄄城县什集镇什集街
李某某
48
燃放地点:鄄城县鄄五路罗庄市场
郭某某
49
燃放地点:鄄城县大埝乡大埝街
王某某 张某某
菏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2019年8月16日菏泽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9年9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控制噪声污染,推进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燃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制度,统筹协调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范围,做好本辖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执法联动机制。
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并在重大节日、重污染天气和中考、高考期间加大宣传力度。
有关部门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婚姻登记、户籍登记、产权登记、殡葬登记等业务时,应当通过发放告知书、设立告知牌等形式,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和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物业服务企业、酒店、宾馆以及从事庆典、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工作,有权对服务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

第六条 本市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菏泽市城区昆明路以东,上海路以西,北外环以南,南外环以北区域;
(二)定陶区、曹县、成武县、单县、巨野县、郓城县、鄄城县、东明县的城区范围内的区域。具体区域由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七条 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立交桥、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化工园区、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安全保护范围;
(五)军事设施保护区,人防工程,输变电、通讯、燃油、燃气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学校、幼儿园、福利院、医疗机构、科研机构、养老机构、烈士陵园;
(七)山林、草原、湿地、苗圃、防护林、公共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八)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以及灌溉渠道、泵站等重要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范围;
(九)商场、集贸市场、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十)停车场、桥梁、仓库;
(十一)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十二)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场所,组织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统一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第八条 下列时间内,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一)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二)中考、高考期间;
(三)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和中考、高考期间发布相关信息时,应当提示社会公众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九条 除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之外,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划定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在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区域、场所和时间之外,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确保安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构筑物、航空器、公共绿地、树木、人防工程、地下管网等抛掷燃放;
(二)从建筑物内、构筑物内、屋顶、阳台等向外抛掷、悬挂燃放;
(三)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

第十一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间,酒店、宾馆以及从事庆典、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条例规定为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

第十二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条例禁止行为的,有权向公安部门举报。
公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对相关举报及时查处,将查处结果答复举报人,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举报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禁止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酒店、宾馆以及从事庆典、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间,为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服务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菏泽公安将继续加大对禁燃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也希望广大市民发现违法燃放行为主动劝阻,积极举报。
举报电话110
来源:菏泽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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