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3第三批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2023-11-03 10:12:25    编辑: 菏泽信息港     来源:原创 浏览次数: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2023年,菏泽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坚持“严真细实快”作风,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集中优势兵力,精准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查处14类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强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公布第三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一、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医院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3年9月25日,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医院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6万元的处罚决定。

2023年3月13日,根据群众举报,执法人员予以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等互联网媒介,发布“长期开展肉毒素等抗衰除皱类注射项目”等涉案视频广告3个。3月24日再次现场检查,发现涉案视频广告继续发布,没有主动改正或者及时终止;同时,发现其他涉案网页广告3个。经查,涉案广告宣称的“肉毒素”系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属于毒性药品。自2023年2月24日起至案发,当事人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利用微信公众号、抖音号、快手号等,发布“肉毒素”医疗用毒性药品广告等6件违法广告,向社会直接介绍自己的有偿医疗美容服务。涉案广告内容,还存在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名义形象(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使用患者形象图片作前后对比表示医疗美容功效,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等情形。本案中,涉案广告系当事人自行制作并对外发布,依法应当追究广告主责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六条以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第一项、第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肉毒毒素”是肉毒杆菌产生的神经毒素,是目前已知在天然毒素和合成毒剂中毒性最强烈的生物毒素,近年来被一些医美机构当作“神药”用于医疗美容,时有发生求美不成反毁容的事件。违法医疗美容广告,尤其是“肉毒毒素”等毒性药品广告,给消费者身心健康带来严重隐患,受到社会的关切关注,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13个部门在2023年民生领域的重点整治内容之一。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打击“肉毒毒素”等毒性药品广告,对整治该类违法“神药”广告、规范广告市场秩序起着积极作用。

案例二

二、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孕婴用品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特殊食品案

2023年8月10日,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孕婴用品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特殊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共12.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5月8日,国家局抽检人员在某孕婴用品店购买某品牌奶粉一箱(8罐,800克/罐),经检验,为不合格婴幼儿奶粉。市局接到国家局食品安全抽检产品不合格信息后,会同县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孕婴用品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品牌不合格婴幼儿奶粉共购进一箱,已作为抽样样品销售。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等资料。对产品不合格事项,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特殊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婴幼儿奶粉是专供婴幼儿这一特殊人群食用的特殊食品,婴幼儿的健康关系到国家的未来,涉及千家万户,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等法规,持续以高压态势加强对婴幼儿食品的监管,严查生产经营不合格、未注册产品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婴幼儿食用安全。对该违法行为的查处,既教育了特殊食品经营者,又体现了执法部门保护消费者健康权益的坚强决心,对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

案例三

三、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美发用品商行经营未经备案的化妆品案

2023年7月7日,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美发用品商行经营未经备案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产品,并处罚款共2.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0日,根据案件线索,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未经备案的某品牌化妆品,涉案产品货值7275.6元,违法所得7265.8元。当事人经营未经备案的化妆品,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化妆品作为人们日常生活常用护肤品,是一类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并出台了《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普通化妆品未经备案不得上市销售。本案的查处,既打击了不法经营行为,教育了经营者,又规范了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保护了消费者权益,促进了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

案例四

四、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移送孙某制售假药“清瘟抗感汤”案

2023年1月13日,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了孙某涉嫌制售假药“清瘟抗感汤”案。

根据线索,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机关对孙某涉嫌非法制售中药制剂“清瘟抗感汤”的窝点进行检查,现场发现用于生产涉案产品“清瘟抗感汤”的设备、包装设备、原辅材料、已生产的中药制剂半成品等一批,涉案货值2万余元。经调查,孙某以四黄清心丸为原料,非法添加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勾兑生产“清瘟抗感汤”,在销售“清瘟抗感汤”时,对外宣称可预防、治疗新冠肺炎疾病。经认定,孙某生产、销售的“清瘟抗感汤”为假药。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此案及涉案的生产设备、包装设备、原辅材料等一并移送至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孙某生产、销售假药案予以立案侦查。

药品是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并规定有适应症、用法和用量的特殊商品,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始终保持对涉药违法案件的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危害药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案例五

五、菏泽鲁西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组织虚假交易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案

2023年7月6日,菏泽鲁西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组织虚假交易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接线索,2023年6月6日,执法人员到菏泽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为一家网店代运营公司,在“人气街”网站为其服务的网店提供刷单炒信,刷销量及好评,通过“人气街”网站放单请人假扮顾客,用以假乱真的购物方式提高网店的排名和销量获取销量及好评吸引顾客,帮指定的网店卖家购买商品提高销量和信用度,并填写虚假好评。经核查,当事人在“人气街”放单平台共组织刷单938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构成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菏泽鲁西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刷单炒信”是一种通过自己或者雇佣他人进行虚假交易、提供好评的行为,主要目的是提高商家的虚假销量和声誉,或降低竞争对手的声誉,以获得不正当竞争的优势。“刷单炒信”属于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利,影响到互联网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依法严厉打击。

案例六

六、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木制品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9月25日,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曹县某木制品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4日,根据举报执法人员对曹县某木制品厂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及厂家鉴定,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鲁丽饰面板”字样板材为假冒鲁丽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商标是用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开展“铁拳”行动,以高压态势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较好地净化了知识产权领域的商标侵权违法行为,保护了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了广大企业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促使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经营。

案例七

七、成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五金电料门市部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燃气灶具案

2023年6月25日,成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五金电料门市部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产品,并处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8日,成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热线交办单,依法对某五金电料门市部进行检查,发现该超市正在销售的“Haodtt”家用燃气灶具无生产日期标注及熄火保护装置,根据国家强制标准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规定,“所有类型的灶具(不含室外使用用品,例如:燃气烤炉)每一个燃烧器均应设有熄火保护装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强制标准的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2023年6月29日,成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次对该超市进行了检查,该超市已改正违法行为。

燃气灶质量关乎千家万户的安全,使用不合格燃气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民生领域“铁拳”行动,严厉打击制售不合格燃气灶及配件的违法行为,有效净化燃气灶具市场,保障消费者切身利益,为消费者守住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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